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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!房地产广告法规这些雷区勿踩!

2020-06-09 10:47:54  来源:网络搜集  点击()  我要评论(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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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产广告必须知道的“9不得”“3必须”
“9不得”

1.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(雷区:购买商铺等的投资回报率)。
2.不得以项目达到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(雷区:距离XXX开车仅30分钟)。
3.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、商业、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做误导宣传(雷区:把政府未定的交通、商业、文化教育等设施拿来宣传,或者即使已有规划或在建,但进行误导宣传)。
4.预售房地产,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。
5.不得含有风水、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,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、渲染,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(雷区:之前出现的各种刷下限的广告)。
6.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(一些商业项目营销时提及的购房后返租金等,可能会“触雷”)。
7.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、就业、升学等事项的承诺。(雷区:教育地产)。
8.不得使用“国家级”、“最高级”、“最佳”等极限词语,过于绝对的宣传词语。
9、预售、预租商品房广告,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。(雷区:精装房、装修房)

“3必须”

1.房源信息应当真实,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。
2.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,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,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。
3.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、商业、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,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,应当在广告中注明。

房地产广告法规

基本信息

发文字号: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

效力级别:部门规章

时效性:现行有效

发布日期:2015-12-24

实施日期:2016-02-01

发布机关: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

法律修订

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公布

正文

第一条

发布房地产广告,应当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(以下简称《广告法》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及国家有关规定。

第二条

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,指房地产开发企业、房地产权利人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、预租、出售、出租、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。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、租房、换房广告,不适用本规定。

第三条

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、合法、科学、准确,不得欺骗、误导消费者。

第四条

房地产广告,房源信息应当真实,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,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: (一)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; (二)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; (三)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; (四)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、商业、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。

第五条

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,不得发布广告: (一)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; (二)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; (三)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、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; (四)预售房地产,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; (五)权属有争议的; (六)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; (七)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,经验收不合格的; (八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。

第六条

发布房地产广告,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、合法、有效的证明文件: (一)房地产开发企业、房地产权利人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; (二)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; (三)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; (四)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; (五)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、出售广告,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、销售许可证证明;出租、项目转让广告,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; (六)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,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; (七)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。

第七条

房地产预售、销售广告,必须载明以下事项: (一)开发企业名称; (二)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,载明该机构名称; (三)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。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,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。

第八条

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、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,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、渲染,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。

第九条

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,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、生活空间。

第十条

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,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,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。

第十一条

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,应当准确、清楚,比例恰当。

第十二条

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、商业、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,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,应当在广告中注明。

第十三条

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、装修装饰的,应当真实、准确。

第十四条

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、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。

第十五条

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,应当在广告中注明。

第十六条

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。

第十七条

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,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、年期。

第十八条

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、就业、升学等事项的承诺。

第十九条

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,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;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,应当在广告中注明。

第二十条

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,应当表明评估单位、估价师和评估时间;使用其他数据、统计资料、文摘、引用语的,应当真实、准确,表明出处。

第二十一条

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,《广告法》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,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。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,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,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第二十二条

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。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公布的《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》同时废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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